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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事件是一门非常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普法课程,也是一门非常好的法治教育课程。我希望万科的事务不会像过去那样得到解决,最终它将不得不依靠规则之外的力量。”

万科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已近7个月。随着商业战争的升级,许多法律、监管和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其中一些可以达成共识,而另一些则无法达成共识。

7月6日,《财经》记者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曾任中投公司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

高西青(数据地图)

《财经》:宝能收购万科的资金合法合规吗?

高西庆:这个监管机构是最权威的。由于监管机构已经对其进行了检查,因此有必要尊重监管机构的结论。不要一次又一次地纠缠,那样监管者就什么也做不了了。

财经:据报道,中国的分业监管存在一个盲点,宝能正好利用了这个盲点。

高西庆:这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改革问题,但是(讨论万科)我们只能在现有的规则下做出判断。

《财经》:万能保险基金购买的股票应该有投票权吗?

高西庆:这是个有趣的问题,但是股东有股东权利。如果他们必须追踪资金来源,就不会搞砸。在上市公司召开会议投票之前,它必须逐一调查每个股东购买其股票的来源,这是行不通的。保险资金的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监管,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监管者认为风险是可控的,因此他们不能在公众舆论要求时重新审查。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财经》:这是否也体现了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权的原则?

高锡庆:事实上,大股东应该受到更多的约束,因为大股东地位特殊,可能存在内幕交易,所以更有必要及时披露信息,宣布意图。

《财经》:但作为大股东的宝能并没有宣布其意图:你是想长期做大股东,还是想在盈利后退出金融投资者的角色?

高西庆: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收购达到5%,你必须宣布你是否有控制公司的意图。这意味着法律假定当你的意图达到5%时,你可能会有这个意图,所以你需要宣布你的意图。根据中国法律,当收购达到5%时,你必须举一个标语牌,并披露你的持股情况。当收购达到30%时,你必须发出全面的收购要约。宝能的持股比例不到30%,因此不存在宣布收购意向的强制性义务。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注:7月7日高西庆访谈的第二天,宝能宣布愿意成为万科的长期战略金融投资者)

《财经》:在这个问题上,中国法律应该更接近美国法律吗?

高锡庆:立法就是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过于详细的法律肯定会影响效率。我在香港交易所担任上市委员会委员时,监管当局经常就此事与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发生争执。他第一天就明确宣布我无意并购,但第二天他就贴出了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标语牌。监管机构问他,他说我今天改变主意了,所以你除了谴责他没有保持诚信之外别无选择。但是你不能要求修改法律。你必须事先告诉我你想要什么,你不能改变主意。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财经》:万科是内部人控制的公司吗?

高西青:如果你不知道内幕,你就无法判断。然而,万科多年来一直被认为是一家好公司,这似乎是一个共识。如果公司的股东不承认这一点,他们可以用手或脚投票来改变他们的处境。如果管理层通过控制公司损害股东利益,应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纠正。然而,如果你因为不喜欢万科个别领导的风格而忽视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这似乎是本末倒置。与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相比,个人生活和行为方式是次要问题,万科是否是一家好公司是首要问题。我希望一家公认的公司能够得到保护。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财经》:万科管理层是否通过金鹏德赢得的两只基金购买了万科的股份,但没有披露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高锡庆: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惯例,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最终权利持有人在持有数股后的关系,只需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披露,平时没有强制性的披露要求。然而,一些国家有更严格的规定,如韩国,投资基金必须披露有限合伙人的最终股东。

《财经》:万科事件引发了一场讨论,即公司治理应该遵循“股东中心主义”吗?

高西庆:不管什么主义,我们都要把公司做得更好。从美国公司历史来看,一些州的公司治理经历了三个阶段:股东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积极主义。在第一阶段,大多数公司都是家族企业或由大股东控制的企业,因此以股东为中心治理公司是很自然的。后来,随着资本的逐渐社会化、职业经理人的形成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不再由股东治理,而是由董事会治理。因为大多数股东既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我在20世纪80年代初去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t研究,at;700多万股东中,最大股东持股2.0%,1%是大股东。公司实际上是由23名董事会成员管理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不持有股份,或者只持有很少的股份;t股票。很少有大股东持有美国上市公司超过10%的股份。当我在中投投资美国上市公司时,我买了9.9%,发现自己是最大股东。

正是因为董事会已经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职业经理人可能会形成独立的利益集团,这将损害股东的利益,所以内部人控制的问题被提出来,于是有人提出了股东行动主义。

股东行动主义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提出超越商业层面的社会责任标准,如不与种族歧视和腐败的政府做生意,综合考虑商业和社会利益。遵循这一标准的股东经常因为这些非商业因素起诉公司,而法院始终坚持一个标准,即商业判断规则。

股东行动主义的另一个表现是公司并购在20世纪80年代变得反动。当年很受欢迎的秃鹫基金为了获得短期收益而进行敌意并购,这使得一些优秀的公司倒闭,并引起了公众的批评。所以钟摆又开始摆回来,从新英格兰的几个州开始,在M;在a股股东表决中,可以简单多数通过,也只有在获得75%甚至85%的超级多数通过后,才能允许合并。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当我在1988年回到中国时,美国十几个州已经制定了类似的立法。但是也存在一个平衡整个社会的商业效率与特定企业和团体的利益的问题。如果M&A的门槛定得太高,将很难优化整个社会的资源流动,这将很容易导致官僚主义、懒惰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回到万科事件。中国目前的总体形势如何?上市公司不需要股东行动主义来对抗职业经理人,因为他们的股票过于分散。相反,垄断仍然是主流,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是主流。中国缺少职业经理人而不是资本家,应该鼓励那些从事工业的职业经理人做实际工作。

《财经》:有人认为,由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阻止恶意并购的毒丸计划无法实施,不利于保护企业家的人才。

高西庆:这可以通过股票分类来实现。不同类型的股票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黄金股或超级投票股并不少见。

《财经》:修改《公司法》是必要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同股同权。

高西庆:这取决于你如何理解同样的股份和权利。据我所知,如果股票属于不同的类别,它们就不是相同的股票,所以它们不需要相同的权利。2000年,我在讨论修改《公司法》时提出了这一点,但我的观点不是主流观点,没有被采纳。

财经:你认为参与万科事件的各方有可能达成妥协方案吗?

高西青:很难说。我认识不少万科华润的人,但自从这次事件后我就没有联系过他们。宝能不知道他会怎么玩牌。但我认为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只要各方按照规则并在法律范围内行事,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提出,市场要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的前提是尊重法律,这也是全社会道德的升华。但在过去20年左右的时间里,类似的事情往往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来做。法律之外的力量进行干预的好处是可以充分考虑具体情况,这可以使各方的利益更加平衡。缺点是法律不能得到充分尊重,法律也没有得到尊重。一旦自私的人掌握了说话的权利,他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他怎么能依法治国呢?

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财经: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你认为万科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高西青:万科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个全民事件。相关和不相关的人都关心这件事并讨论它。在美国,商业战争吸引如此多的注意力是不可想象的。这是一门很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普法课程,也是一门很好的法治教育课程。我希望万科的事情不会像过去一样,而是最终由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要依法治国,我们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在游戏中改变规则。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高西庆谈万科之争:还是得靠规则之外的力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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