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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刚刚向投资者解释了自己的疑虑,该公司卷入了贿赂前证监会官员的事件。

据央视报道,1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良受贿一案举行了公开审理。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良利用职务便利,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包括广东康美有限公司和乐视(300104,买)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九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协助,并于2000年至2013年接受了他们因收受贿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李良。

乐视行贿证监会前官员:律师称或涉单位行贿罪

庭审期间,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李良作了最后陈述,并在法庭上认罪悔罪。

11月10日下午,乐视正式回应称:“公司、现有大股东以及公司管理层与此事无关,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否认与此事有关是否意味着乐视将免于处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听云律师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可能构成贿赂,贿赂是一种双重处罚制度。除了对行贿企业处以罚款外,对行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也构成行贿,也应受到处罚。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乐视涉嫌在该单位行贿。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乐视行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具体乐视行贿金额仍不清楚。但是,即使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下,只要超过10万元且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也应当提起刑事诉讼:(1)为非法利益而贿赂;(2)向3人以上行贿;(三)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四)给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中,乐视至少遇到了第三种情况。

乐视行贿证监会前官员:律师称或涉单位行贿罪

然而,赵占领指出,这取决于李良向乐视提供了什么帮助,是否在法律范围内直接关系到乐视的上市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例如,乐视有一个欺诈问题,但因为贿赂而被成功上市。如果是这样,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违反了证券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然而,他认为乐视不会因此退市。“到目前为止,只有新泰电气(300372,Buy)因在国内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而被摘牌。不过,乐视及其主要负责人仍有可能被罚款,甚至被禁止上市。”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乐视行贿证监会前官员:律师称或涉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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