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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充分尊重权利,谨慎使用权力,贯彻法治精神,坚持平等理念,仍然徘徊在限购令前面的管理者才有资格依法行政。

2014年12月29日下午5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突然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限购”政策。此前,深圳曾多次宣称将“不限制购买”,而这一政策的“大转弯”让业界和公众措手不及。下午6点,深圳许多4s店被警察和税务机关关闭,并停止开具发票。

需要强调的是,购买限制令将直接影响公民对“物”的平等获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指标”的市民将无权在城市中购买和使用面包车,车主和汽车经销商自由出售汽车的权利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可能与法律赋予公民的物权相冲突。同时,它也将间接影响公民自由旅行的平等权利。如果这些不平等一定是由城市的客观条件造成的,我们怎样才能弥补那些不完整的法律权利呢?

评论:用法治思维使用限购令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回到法治的视角。《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制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虽然相关草案仍在审议中,但这显然是大势所趋。因此,如果一个地方政府想要发布限购令,它必须首先有上级法律的依据。至少,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必须通过地方空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其他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给予政府明确的授权。否则,它将失去其法律合法性。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评论:用法治思维使用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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