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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阳路,何先生的车被盗的路边停车场。

去年6月10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市民舒开着他朋友何的价值18万元的越野车来到成都青羊区金阳路。车辆停在附近的普通街道停车场,并支付了6元的停车费。

当晚10点30分左右,当舒先生离开茶馆时,他发现他朋友的车不见了。因与成都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市停车公司)协商不成,车主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但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宣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支付停车费是否意味着双方形成了契约性的托管关系。1月7日,在咨询了几位律师和专家后,记者发现在停车场被盗后,向停车场索赔确实很困难。

被盗停车场的管理方拒绝赔偿

舒在接受《Be》采访时回忆说,6月10日晚,当他驱车前往目的地寻找停车位时,一名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他可以在附近的街道停车。

“我还特别问这是否正式,他说是。”舒先生说,他注意到地上的停车位标记,并确认这是成都指定的路边临时停车位。

舒先生说,当时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支付了6元的停车费并索要发票,双方没有就停车时间和工作人员下班时间等其他问题进行沟通。

当晚10: 30左右,舒先生离开茶楼时,发现停在路边的车不见了,收费员也不见了。舒先生立即报了警。

“这辆车是2013年买的。不幸的是,盗窃和救援刚刚到期。我还借了一个朋友的车,这很尴尬。”舒先生说,他和车主何先生找到停车场的管理方成都停车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说这种情况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赔偿范围,所以他们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车主:停车场有问题。公司:这不是保管费

"很明显停车费已经收了,为什么不交呢?"索赔被驳回后,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角头停车公司赔偿被盗车辆损失和停车费6元。

12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举行庭审。审判的焦点是双方是否构成合同监护关系。

何先生认为,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第131号)第九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括因停车场存放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和损失的赔偿。本规定明确了停车场保管的义务和责任。

何先生还表示,根据成都市相关规定,夜间停车标准为2元4小时,6元停车费应停到早上,但员工10点下班,未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出现失误。

成都市停车公司委托的律师确认舒先生的停车位归公司管辖,并认可其陈述的基本事实。但是,并不认为双方存在合同监护关系,双方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据委托律师称,舒先生当时没有将车钥匙和驾驶证交给工作人员,不符合约定的保管关系条件。此外,所谓停车费是公共场所占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将上缴财政,不包括托管费,因此不承认双方存在合同托管关系。

那天,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宣布判决。

停车还是监管

在社区和购物中心停车也很难被认为是偷窃

1月7日下午,记者走访了成都市的一些常规临时停车场和三个固定停车场。大部分受访员工表示,收取的停车费为入伙停车费或租赁费,不包括仓储费。停车时,车主无需将钥匙和驾驶执照交给工作人员。

当天,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他们大多表示,根据以往的相关判例和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没有单独的协议,一般的停车费现在被认为是场地的租赁费,而业主和停车场属于租赁关系,而不是合同托管关系。“实际上,像舒先生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并不少见。基本上,判决结果是该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只支付一小部分。”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安碧表示,事实上,除了临时停车、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甚至在酒店和住宅区的停车场停车外,一旦车辆被盗,很难向停车场管理部门索赔。

停车被盗索赔遭拒 车主状告停车场(图)

补偿与不补偿

法律专家:停车场应该证明它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教授、法律专家司马祥林表示,除非有特别的协议,否则很难确定业主和停车场之间的合同监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托管关系需要两个条件。首先是订立相应的合同。二是停车人将钥匙和行驶证交给停车人员保管,并将车辆控制权暂时转移到停车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表示,许多车主本能地认为停车费包括保管费,但他们的理解和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很多车价值几十万到几百万,然后交几元或几十元的停车费就要停车场承担保管义务,这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夏说,另一方面,车主把车停在了停车场。基于公平原则,停车场也应履行注意义务。如果发生盗窃,停车场有义务提供线索或告知车主相关情况。如果不能视为过失,就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舒先生他的下班时间,即使有相应的下班标志,也应算作未能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停车被盗索赔遭拒 车主状告停车场(图)

四川大学法律专家陈世世认为,停车场收费行为是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因此在收取停车费时也应遵循《办法》的规定,即收费包括“因停车场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和损失的赔偿”。盗窃发生后,停车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重庆立法:因失职被盗停车场的赔偿

2010年12月1日生效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停放车辆被盗或损坏的,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熊浩然、刘)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停车被盗索赔遭拒 车主状告停车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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