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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利纠纷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专利法规定的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通过将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总销量减少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来计算。如果难以确定权利人减少销售的总次数,以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次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的乘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明确专利纠纷案件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侵权人的侵权利益可以按照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费可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和时间等合理确定赔偿金额。;没有专利许可费可参照或者专利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金额。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明确专利纠纷案件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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