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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法院认定,2005年至2010年,沈沪东单独或与徐大柱等人合伙,利用其作为债券交易员的地位,通过低价卖出单位债券、高价买入的方式,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券权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农户,非法所得由个人私下分配。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占用金额3397.054万元,徐大柱参与债券交易11笔,占用金额291.56万元。经过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以“丙级家庭”为核心的复杂利益链成为本轮“黑色债券市场”的重灾区。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中国银行国际固定收益部前债券交易员沈沪东,因其控制的两家“丙级家庭”公司和多家金融机构的利益转移,被法院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和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并因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围绕沈沪东、原齐鲁银行金融部徐大柱、原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原嘉实基金经理、原交通银行(报价601328,咨询)债券交易员蒋控制的两个“C”类农户,也因以低价卖出单位债券、高价买入单位债券的方式,将债券利息转移给沈沪东控制的“C”类农户,个人获得了大量收入

除了沈沪东和徐大柱,其他人都已分别处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底作出的(2014)长兴重耳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沈沪东有期徒刑9年,没收个人财产。1600万元;徐大柱被判处7年监禁,并没收了140万英镑个人财产。两人在一审后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不过,一些市场人士对沈、徐等人表示同情,认为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该市场人士表示:“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不是一种看涨拍卖模式。债券交易价格是双方谈判的结果,很难区分较低价格和较高价格。中国债券有偏离度。利率债券的交易价格不超过中国债券估值的2%,信用债券不超过中国债券估值的3%。只要超出这个范围,系统就不会通过。”

债券交易员沈沪东的“朋友圈”利益链

两位辩护律师都认为他们不构成犯罪,因为无法预测债券交易的价格趋势,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丙类家庭”持有债券。

根据判决,仍有数千万资金被认定为“非法收入”,但仍需追回并上缴国库。其中,“沈沪东未从侵占犯罪中提取的非法所得为1300万元,未从挪用资金犯罪中提取的非法所得为1053万元。”徐大柱未提取职务侵占罪144万元,主动提取挪用资金违法所得300万元、国库利息31万元、未返还挪用资金违法所得442万元。”

“夫妻店”赚了5000多万元

沈沪东于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在中银国际固定收益部担任债券交易员。徐大柱自2004年10月至今在齐鲁银行资本运营部工作,担任交易员、金融市场部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两人于2013年3月底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26日被捕。

沈沪东的“丙级户”布局始于2005年。同年8月,以沈沪东的岳父姜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普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银”)成立,上海普银在福鼎银行开立债券托管丙类账户。

2006年,沈沪东以其祖母黄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上海赣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赣银”)。上海普银和上海干银是实际上由深沪东控制的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级户”。

这两家公司可以说是沈沪东夫妇的“夫妻店”。判决和沈沪东妻子姜的供述表明,姜曾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公司成立后,沈沪东作为代理人与银行联系,姜前往代理银行办理代理债券交易业务,签订代理协议,并开立资金账户。姜通过债券中介寻找债券,而沈沪东则通过他工作的公司的内部交易系统寻找债券。

徐大柱无疑是沈沪东在受益于“丙级家庭”过程中最亲密的“伙伴”。

法院认定,2005年至2010年,沈沪东单独或与徐大柱等人合伙,利用其作为债券交易员的地位,通过低价卖出单位债券、高价买入的方式,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全部债券权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农户,非法所得由个人私下分配。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占用金额3397.054万元,徐大柱参与债券交易11笔,占用金额291.56万元。经过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由于上海赣银和上海浦银的财力有限,沈沪东和徐大柱也萌生了动用齐鲁银行资金的想法。根据判决,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徐大柱与沈沪东协商并口头同意由齐鲁银行为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购买债券。到期后,齐鲁银行以约定价格将债券出售给“丙类户”,然后“丙类户”以市场价格出售债券获利。双方同意“对半分利润”并分担损失。

债券交易员沈沪东的“朋友圈”利益链

最后,司法机关发现两人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了24笔债券交易,从齐鲁银行挪用22.29亿元,上海赣银和上海浦银通过债券交易非法获利1795万元。挪用的资金没有给齐鲁银行造成直接损失。

通过上述各种方式,徐大柱和沈沪东通过两个丙类家庭实现利润5483万元。其中,沈沪东获得了多数,徐大柱获得了数百万,其余的也分配给了其他参与合作的债券交易员。

实现“利润”的四种方式

“上海普银和上海赣银一般以低价买入债券,委托代理银行以高于买入价格的价格卖出债券,并在扣除代理费后实现公司利润。”沈沪东的妻子姜(音)表示,老牌的“丙级家庭”通常通过四种方式赚钱。

首先,沈沪东以较低的价格将中银国际的债券出售给自己的公司,然后该公司以市场价格将债券出售给其他银行,以赚取差价。

法院认定,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沈沪东利用其作为中银国际债券交易员的职位,以较低价格向其控制的丙类家庭上海普银和上海赣银出售中银国际的自营债券。或者让中银国际以更高的价格从其控制的丙类家庭购买债券,从而将中银国际债券的利润转移到其控制的丙类家庭。沈沪东通过这种方式进行了13笔债券交易,获利480.57万元。

债券交易员沈沪东的“朋友圈”利益链

二是沈与其他银行负责债券交易的交易员进行谈判,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债券,然后以当日市价卖出,赚取差价。例如,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徐大柱以11倍的低价将齐鲁银行的自营债券出售给上海赣银和上海浦银,“丙类户”实际获利291万元,其中徐大柱分得144万元。

第三类是由沈控制的C类农户,通过其他银行负责债券销售的人员,以较低的价格从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然后将债券出售给市场赚取差价。这笔利润需要分配给沈沪东联系的销售人员。

例如,2008年,交通银行承销了两笔债券。为了让沈沪东控制的“丙级户”成功购买债券,他委托了一批合格的银行和券商为沈沪东控制的“丙级户”购买债券。交通银行债券交易员姜向发债部门的同事推荐了这些购买机构。

拿到这两种优质债券后,沈沪东的“丙级户”再次出售,共获利140多万元,其中70万元给了姜。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沈沪东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姜在供状中还表示:“与沈沪东合作的盈利模式包括三种:控股、一级市场收购和配套交易。在上述三种类型的交易都有利可图之后,它们都被分为五种或五种。”

第四,在沈与对方银行的交易员谈判后,沈控制的C型家庭以正常市场价买入债券,然后以高于当日的市场价卖出,赚取差价。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沈沪东与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勾结。在刘告知沈浙商银行的债券配置需求后,他所控制的“C类户”以市场价购买了浙商银行所需要的债券,然后以两者确定的较高价格(提高上述购买价格)出售给浙商银行。共进行了8笔交易,“丙类户”获利999.3万元,分配给刘299.97万元。

此外,2008年,沈沪东和嘉实基金前基金经理吴某创造了“空手套白狼”的盈利模式。也就是说,吴某以嘉实基金的名义,先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和持有债券,然后在约定的期限后,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出售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代理银行。代理行随后根据市场价格将其出售给吴某事先联系的金融机构。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吴某总是操纵债券在外部流通。“丙类户”实现利润1420.78万元,其中吴某实现利润851.88万元,沈沪东实现利润568.9万元。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报道,吴某已经处理了另一起案件。(编辑马春元)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债券交易员沈沪东的“朋友圈”利益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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