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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第67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钟发[2015]1号)决定,重大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应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相同。自《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以来,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已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逐步过渡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公布的年产值或不同地区的综合地价补偿。自2015年以来,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实施了与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同的补偿标准。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为了使这一政策合法化,《决定》引用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持需要安置的移民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二款“征用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项目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同的补偿标准执行。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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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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