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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万科宣布深圳地铁提出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以来,媒体、财经领导和律师们纷纷发表意见。当持续了近两年的资本市场大戏接近尾声时,似乎仍有许多有趣的地方。

这两天,笔者注意到,有媒体达五提出万科新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一的不适合任职,并对的独立董事资格提出质疑。原因是在万科股权纠纷中,刘曾公开批评宝能控股、增持万科股份等问题。,是万科管理层的“情感人”。有一个问题是独立董事不是独立的,所以他应该避免怀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证券法律市场的律师,笔者认为,对于持这种观点的人来说,虽然这篇文章引人注目,但对于那些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乍一看似乎是合理的,但从专业角度来看,在逻辑关系和法律基础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法律专家谈刘姝威的独董任职资格:质疑者逻辑不通

无论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还是深交所2017年更新的《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独立董事的资格主要取决于候选人是否与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存在或曾经存在利益关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列举了各种不允许独立董事的情形,包括:

(一)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重大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十大股东中1%以上或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人员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大股东单位工作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中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各自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审核人员、签署报告人员、合作伙伴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情况和任职单位有其他影响其独立性的人员;

(九)本所认定的其他非独立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除最后一种情况外,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九种情况,均与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在12个月内存在或正在存在利益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和关联亲属、业务往来、股权安排等。,而是人生观、价值观、情感偏好、个人抱负等。不作为资格的一部分。从法律角度来看,刘姝威针对大股东的言论不应被用作他不独立的证据,也不应被用来否认他作为独立董事的资格。

法律专家谈刘姝威的独董任职资格:质疑者逻辑不通

对于一些大V和媒体提及的情感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只能约束的应该是行为,而不应该延伸到内心世界:刘姝威曾经质疑宝能,认为她在情感上与管理层一致,所以不能担任独立董事。那么,如果她没有质疑宝能,但她心里是这么想的,她能做独立董事吗?相反,如果刘姝威质疑已经退出的深圳地铁、管理层或恒大,会不会被认为是对上述各方的“仇恨”,可能不是独立的?换句话说,即使刘姝威从未就万科股权之争表态,根据这些媒体提及的情感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刘姝威等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需要,必须在独立董事就职前的声明中郑重写下:我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将保持情感上的中立和独立,我不会爱也不会恨公司、高管和大股东,也不会与他们亲近或疏远。结论非常清楚。

法律专家谈刘姝威的独董任职资格:质疑者逻辑不通

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被批评为“花瓶式独立董事”。在这场万科股权之争中,万科现任独立董事华生开了很多枪,令人耳目一新。笔者认为,独立董事通过维护自身的法律环境和舆论环境来充分发挥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刘姝威公开反对宝能行为的言论,一些媒体推断反对宝能意味着支持管理层,进而得出支持管理层意味着失去独立性的结论,这不仅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可能扼杀独立董事积极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选择其中一个的情况下,笔者更愿意相信一个公开攻击大股东的候选人当选后会敢于为中小股东说话,坚守独立地位,更认真、认真、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法律专家谈刘姝威的独董任职资格:质疑者逻辑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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