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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日公开宣判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刚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职务便利,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人事厅副厅长、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并在产品分销、参与开发项目、工作调动和晋升方面向他人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非法收受他人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儿子杨赠送的人民币12,164,700元、美元11,000元、价值1,557,1796元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792,765元。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被判刑12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事件发生后,杨刚主动解释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情节直白;积极返还所有赃款,认罪悔罪,从轻处罚。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结束)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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