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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再次被减刑11个月。迄今为止,已服刑的黄光裕已两次减刑21个月,14年刑期的结束日期从2022年11月16日提前至2021年2月16日。为什么黄光裕在服刑期间两次成功减刑?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和采访,披露了黄光裕减刑的细节。

为什么非北京公民在北京服刑

黄光裕是香港永久居民,不是北京公民。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犯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和受贿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为2008年11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罚款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记者了解到,黄光裕已在北京市外国罪犯驱逐出境办公室(又称天河监狱)、北京市监狱和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这三所监狱均隶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其中,北京市外国罪犯遣返办公室曾负责遣返外国罪犯和教育新囚犯。目前,它主要负责遣返外国罪犯,北京第二监狱负责教育新囚犯。目前,北京第二监狱主要关押教育罪犯、外籍罪犯和港澳台罪犯。黄光裕两次减刑,第一次是在北京监狱,第二次是在北京第二监狱。

揭秘黄光裕减刑案细节:减刑幅度比普通罪犯更小

根据有关规定,在北京被判刑的外国罪犯应被送回原籍服刑。然而,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有独立的司法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人在内地犯罪通常被视为涉外犯罪,适用移交服刑人员的程序,不允许直接将其送走。

值得一提的是,启动移交程序的前提是囚犯自愿申请移交。据知情人士分析,虽然国美在香港上市,但其总部在北京,主要门店在内地。方便家庭成员的拜访和见面,更有利于实现国美的控制权。

减刑裁定中披露了哪些信息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黄光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将其有期徒刑减少11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能够认罪悔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底,累计有效点数达到62点。考核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格管理,并受到监狱改革积极分子的奖励;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底,囚犯累计有效得分达到65分。当这个奖项被评定时,管理级别是一般管理,他被监狱改革积极分子授予。前一生效判决的财产刑所在的基金也已全部执行完毕。

揭秘黄光裕减刑案细节:减刑幅度比普通罪犯更小

知情人士称,刑事裁决透露了四个重要信息。

忏悔吧,忏悔吧,这是自愿的。这是减刑的前提。

——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革。据了解,黄光裕在服刑期间可以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例如,他被送到监狱医院当护士,照顾“生病的犯人”。

-财产处罚的执行已经完成。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并将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那些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的人被视为没有悔改,并被限制减刑和假释。减刑前,黄光裕主动缴纳罚款,没收部分个人财产共计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2366.94万元。作出生效判决的财产刑的全部资金已经执行。

-两次获得监狱改革积极分子奖。这是决定减刑程度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裁决显示的计算结果,黄光裕在经历了一个月的监狱改革后,平均获得了8个评估点,其中一名维权人士获得了约60分,一名维权人士将其刑期减少了约6个月。

服刑7年半,减刑21个月,这正常吗

黄光裕的减刑离他2012年6月18日的第一次减刑还有将近四年。同时,他服刑7年零6个月,并将刑期减为1年零9个月。知情人士说,黄光裕的减刑间隔和减刑幅度都比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还要慢和小。

根据规定,对罪犯减刑的次数没有法律限制,但两次减刑的间隔期一般在一年以上。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严格掌握依法可以减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能减刑,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一年零六个月。

揭秘黄光裕减刑案细节:减刑幅度比普通罪犯更小

黄光裕的犯罪被称为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和贿赂,属于依法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三类罪犯”。

据知情人士透露,黄光裕目前的减刑幅度和间隔反映了司法机关依法对“三类罪犯”减刑的严格控制,也反映了减刑假释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

减刑有什么监督

黄光裕这次减刑了。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进行了同步监督。

不难发现,在黄光裕的减刑案件中,法院在受理后首先公示并接受了该报告;此后,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减刑裁定在互联网上公布。知情人士说,这些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判程序的规定》的要求,也是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落实,目的是通过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揭秘黄光裕减刑案细节:减刑幅度比普通罪犯更小

在审理黄光裕减刑案过程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一名刑事执行检察官出庭发表检察意见,认为黄光裕的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的减刑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光裕减刑案,为什么没有受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监督?据了解,这是因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负责派驻北京市第二监狱的检察工作,第二监狱的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相应地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监管。

据了解,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管辖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和密云县的案件。北京市第二监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管辖。

据记者了解,在审理黄光裕减刑案之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

参与依法提交、审理和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全过程,对刑罚变更的执行实施同步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其目的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查处减刑、假释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揭秘黄光裕减刑案细节:减刑幅度比普通罪犯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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