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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1992年前后在南德集团任职)

1997年8月18日至19日,原告为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通银行、南德集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信用证预付款和保函纠纷案。

1998年6月,南德集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3月23日的民事判决。该裁定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涉嫌犯罪,相关部门已立案调查,因此决定“中止诉讼”。

1999年1月7日,牟钟奇和夏宗伟在北京街头被便衣警察刑事拘留。拘留证明上的指控是空·怀特;同一天,南德集团的总部被查封,其雇员被解雇。同年2月5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牟、因信用证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予以逮捕。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团与牟信用证欺诈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庭开庭。

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牟犯信用证欺诈罪,判处牟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夏宗伟也被判有罪,免于刑事处罚。

2000年5月31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在《长江日报》上公开表示,作为南德集团信用证欺诈案中损失近3亿元人民币的“受害者”,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该行相关人士表示,刑事审判与中行无关,湖北中行表示,案件审结后,将依法进行民事诉讼。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团、牟、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同时,牟钟奇正式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对南德的社会、法院的罚款和员工负责,他决定授权成立南德集团理事会,主持南德集团债权债务的全面清算,并开展相关的诉讼工作。南德集团董事会由在南德集团过去的领导班子中自愿继续工作的同志组成。名单是:夏宗伟、汪明荃、刘剑河、郑平川和牟锋。理事会选举夏宗伟为常务理事。

牟其中案情回顾|历时19年的南德案件

2000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9月1日,牟钟奇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转到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

2001年11月27日至30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以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为原告,以湖北轻工、贵阳交通银行、南德集团为被告的信用垫款及担保纠纷民事案件。

2002年1月2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发放的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及附加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南德集团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无直接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的债权债务人。得出的结论是,在湖北轻工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业之间的信用证代理进口协议并不存在,而是南德集团于同年9月底在武汉市公安局1996年8月调查湖北轻工业欺诈开证套利情况时为逃避处罚而签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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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5日,贵阳交通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2年5月27日和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民事案件。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交通银行拒绝接受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2年12月5日,湖北高发又向南德集团作出了四项裁决,称“由于本案相关案件是依法提起再审的,本案必须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9日的民事判决。判决如下:第一,指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暂缓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团、牟、三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刑事诉状和125页的附带证据,要求对信用证诈骗案进行法律再审,恢复事件真相。

2004年2月10日,南德集团理事会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的电话通知,正式启动南德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2004年3月19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正式收到民事再审法院传票,告知关于南德集团信用证预付款及保函纠纷一案将于2004年3月30日至4月2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楼开庭审理。

2004年3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接到湖北省高法“延长审理期”的专门电话通知;3月29日,他收到了休庭的书面通知。

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正式颁布实施。

2011年7月6日,湖北省第三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致电代理人夏宗伟,要求恢复民事再审,称审理时间约为9月。

2011年11月11日,当夏宗伟被问及开庭的具体时间时,湖北省高院通过电话回复:开庭时间应推迟至法院领导层换届和新院长上任后。

四年后,2015年3月25日,代理人夏宗伟接到恢复开庭的通知,并于2015年3月28日收到湖北省高院发出的恢复民事再审的正式传票。

2015年4月16日,他被告知收到延期审理通知。

这是自1998年8月18日审判开始以来的第四次延期。

2015年7月31日,牟再次委托律师正式向湖北省高院递交了刑事起诉状。

2015年8月21日,代理人夏宗伟收到湖北省高法关于再次恢复再审审理的通知,8月24日,收到湖北省高法的审理传票和预审会议通知。

2015年9月14日和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举行了为期两天的预审会议。

2015年9月22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就贵阳交通银行投诉的原告为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被告为湖北轻工业、贵阳交通银行、南德集团一案举行公开审理。

2016年5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获知再审判决结果。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伟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裁定,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国银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湖北中国银行的信用证预付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通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终审判决认为,2001年和2002年的一审和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在终审判决中,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和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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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参照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定南德集团不是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确定“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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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这场持续了18年的民事纠纷终于在程序上告一段落。

2016年5月30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在湖北高发询问,南德集团与牟的刑事申诉经立案庭一审后,已于2015年10月21日正式立案。

2016年7月27日,代理人夏宗伟再次被告知,重审的上诉改变了主审法官。总统说:“案件已经立案,请耐心等待。”表示,在民事再审最终裁定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后,南德集团与牟基于同一法律事实的信用证诈骗案的刑事申诉将很快得到合法公正的裁决。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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