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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至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抓紧民法典的编纂,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产权保护。坚持有错必纠,查清并纠正一批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注于创新和创业。

“抓紧制定民法典”的提法不同于以往,反映了中央政府制定民法典的紧迫性。为什么依法保护财产权与民法典的编纂如此密切相关?在党内重要文件和会议中修改民法典的要求有什么意义?《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了民商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

21世纪: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民法典编纂”的构想,这与以往党内重要文件的构想不同。这是什么意思?

薛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有关声明,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文件的继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制定民法典。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快民法典的制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提法是“抓紧制定民法典”。

薛军: 民法典编纂更迫切 将体现新型的产权形态

《民法典》是一部涵盖广泛领域的法律。首先,制定了民法的一般原则,其次,将现有的基本法律如财产法和合同法重新编入《民法典》。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了《民法通则》草案,今年10月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将于12月19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将进行第三次审议。特别是今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会议通常每隔一个月举行一次)不断审议民法通则草案,显示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和期望。我认为,明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定会审议并通过《民法通则》。

薛军: 民法典编纂更迫切 将体现新型的产权形态

21世纪:为什么期望民法典能改善产权保护制度?

薛军:民法被认为是调整社会和经济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各种类型的公民权利,包括个人权利、财产权、婚姻和家庭权利等。产权也可以分为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民法典》编纂后,这些权利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大陆法系学者呼吁民法典,并不是因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上都有民法典,所以我们也必须有民法典。我们关注的不是民法典的形式,而是它能够发挥的功能。

法治秩序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面对政府滥用权力并最终获胜的故事也不总是英雄故事。事实上,法治的文化土壤和精神气质更多地取决于在日常生活的琐碎纠纷中逐渐培养和确定的规则意识、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以及对自身权利的坚定维护。民法典、它所规范的私人领域以及它所维护的私人权利正是法治的日常本质,因此它们也是最深的力量。

薛军: 民法典编纂更迫切 将体现新型的产权形态

21世纪: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除了新颁布的《民法通则》与现行的《民法通则》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外,其他合同法和物权法纳入民法典时也不会做太多的修改。这是否意味着目前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财产权是相对完整的,民法典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薛军:毕竟,有些法律已经颁布一段时间了。例如,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产权形式,如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这在物权法中没有体现;一些新的财产权也可以通过编纂民法典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对加强财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1世纪:中共中央、国务院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的经济产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增加了对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这一点?

薛军:《民法典》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从整体上保护他们的权利。企业和个人是民事主体,政府以民事行为能力行事时也是民事主体,因此《民法典》中的保护程度是平等的,保护强度、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是相同的。

我认为在制定民法典时,我们应该在保护人类的基础上界定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产权保护命题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的最高价值“人的保护”。如果保障某项财产权对人类保护具有根本意义,那么为了人类保护的需要,必须对其进行特别保护。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薛军: 民法典编纂更迫切 将体现新型的产权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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