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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报道称,中国移动前党委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元,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近,张春江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2014年11月,北京高等法院裁定,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张春江,1958年出生,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确认,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组织调查,随后移送司法机关。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春江在1994年至2009年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财物746万元。

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刑两年,张春江放弃上诉。经审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裁定,张春江的判决应当核准,交付执行。公安部秦城监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理由是张春江在缓期两年执行死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狱管理局审核,提交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获准减刑:死缓到无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开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当予以减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来的附加刑剥夺了终身政治权利,没收了所有个人财产不变。

中移动原党组书记张春江获准减刑:死缓到无期

解读:张春江减刑的法律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当减刑,由执行机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法》第50条:如果死刑缓期执行,如果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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