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693字,读完约4分钟

10日,经济观察网独家从接近交通部的相关人士处获悉,两年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将进行重大调整,将目前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路”模式改为发行债券修路的“政府债务路”模式。上述人员参与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

随着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缺口不断扩大,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研究院常务院长陈贤呼吁,各地要“适当延长”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这一做法必须慎重对待,充分讨论和研究,不能仓促实施。

政府债务之路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俞明远在接受经济观察网采访时表示,从收取通行费的“政府还贷公路”模式转变为政府发债修路的“政府债务公路”模式,意味着国家收紧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地方债务的发行数量是有限的,有限的数量应该用于许多社会福利事业。它还应纳入政府的全面预算,并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收费公路条例重大调整 拟纳入地方债

“虽然这可能会抑制地方政府修路的冲动,控制地方债务风险,”俞明远表示,发行周期延长后,公路建设进度将在短期内受到影响,公路建设的速度和规模将在中长期受到影响。

2013年5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原条例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贷……”这就是俗称“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模式。俞明远表示,未来的主导模式是“统借统还”的“国债之路”。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第一版规定:“政府还贷道路收费标准应根据贷款、有偿集资总额、融资成本、还贷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期限和交通流量等因素进行测算和确定。”

出口:运输购买力平价?

为了缓解地方公共交通建设的资金缺口,新征求意见稿将首次提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今年4月,交通部发布了ppp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模式试点方案。俞明远表示,ppp模式刚刚起步,效益好的道路已经基本建成,其余的都不太好。新道路的建设成本很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仅受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运营收入的限制。

收费公路条例重大调整 拟纳入地方债

“虽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各地都在积极争取ppp落地,但要普及ppp还是比较困难的”。俞明远建议,为了弥补投资成本,实现合理回报,地方政府应该支持沿线土地进行社会资本开发,甚至在运营期给予财政补贴。

在投资收益方面,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收益率可以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具体浮动幅度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然而,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回报水平不足以吸引社会资本。

俞明远进一步表示,过去政府直接从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在未来,政府引入社会资本后,社会资本将作为投资者从银行获得贷款。

指控纠纷

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因“适当延长收费期限”等“自下而上”的条款而引发各界争议,最终导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被搁置两年。上述与交通部关系密切的相关人士专门向经济观察网透露,这一条款将在新草案中进行调整,以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2013年版规定:“经营性道路收费期限按照回收投资、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如果国家实行免费政策影响了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收入,可以通过适当延长收费期限予以补偿。”

陈贤分析说,“延迟收费”可能有三个主要原因。第一,确实有应付的费用,但贷款或债务尚未全部收回,有必要延期收取;第二,特许经营权多年来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不难想象他们的阻挠和抵制;三是相关主管部门、收费机构和路桥公司对收费期满后的相关处置缺乏思想和政策准备,包括机构安排、公司或机构的退出和维修资金的收取。

收费公路条例重大调整 拟纳入地方债

"公平高于盈利,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俞明远表示,对于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公益性道路,道路投资价值较低,禁止收费,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加大投入或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建设道路。

至于经营性公路,俞明远表示,总的方向是遏制经营者的“暴利”,通过特许经营降低过高的回报率。“一旦超过了合理的回报率,政府将获得公共事业的回报,许多国家也是如此。”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收费公路条例重大调整 拟纳入地方债

地址:http://www.jycdb.com/jyzx/141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