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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国有企业的员工。 1998年,公司任命他分配给其他省某集团的员工。 2001年底借用期限到期后,王某回到了原来的公司,但公司一直没有安排那个员工。 今年年初,王某听同事的话,他的劳动关系已经转移到街上了。 他去查询后,2002年8月,公司以其未回国工作为理由,向他作出了自动离职解决的决定,但他从未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 因此,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取消对此的自动离职解决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要闻】争议解析:这个“离职解决决策”为何被撤销

仲裁庭表示,机关于王某2002年初开办自营企业,其行为必须是自动离职。 而且,公司的解决办法只是说明资料,是为了方便他的文件转移到街上而进行补充的手续。 公司不能及时通知姜某解决办法,其程序违反规定否认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取消单位对王某自动离职解决的决定的判决。

【要闻】争议解析:这个“离职解决决策”为何被撤销

仲裁为什么要支持王某的请求?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16条、原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7条,用人单位必须与长时间不在外国人那里的人员、带薪休假的人员以及其他岗位但维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是国企职工,任命借用人,根据上述规定,王某所在公司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基于公司派王某去外国公司派遣员工,将其“自动离职”解决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都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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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争议解决条例》第2条第1款中自动离职的解释是员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王某借用期限到期后,回到原来的公司,原来的公司没有安排员工。 王某长期无业,责任在职场。 公司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以王某没有回来的员工为理由作出自动离职解决的决定,向王某限期报告的证明书不足。 公司通过自动离职解决时,必须出示安排王某上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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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原劳动事务发1995179号“通过信息媒体通知员工回国地点,对到期者通过自动离职或缺勤解决问题的信”中所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 本人不在的,向其同居的成人亲属提交签名。 直接送货困难的话可以邮寄。 挂号查询收据上记载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送达的员工失踪或无法用上述送达方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告知,即通过告知的投稿和信息媒体进行通知等。 公司决定王某自动离职后,没有书面发送,程序违反了规定。

来源:简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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