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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康佳表示,目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冷天热天”,仅仅因为四线城市去库存化,继续拖延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立法进程是不符合大局的。

有人认为,在房地产“去库存化”的情况下,关于启动房地产税收立法的讨论引发了许多问题。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康佳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一个“冷天热天”,仅仅因为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化,继续拖延房地产税制建设的立法进程,是不符合大局的。

康佳在视点房地产新媒体2016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表示,社会压力和公众焦虑已经在“火”这边形成,而且火还在蔓延,二线城市也纷纷跟随着“火”这边——在这样的问题导向下,我们做了多少轮“政策调控”,但在制度建设上却无所作为,能否满足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客观需要?仅仅因为三个四层城市为基础的去库存化,建立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立法进程继续被推迟。我们的大局和综合配套思维能力有问题吗?

贾康谈房地产税:去库存不影响启动房地产税立法

康佳还表示,中国在过去几年经历了多轮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但老实说,制度供给的创新是最缺乏的,在如何克服制度供给困难方面的实际创新和进展明显不足。

上个月,财政部长楼继伟在20国集团会议上表示,他将毫不犹豫地改革房地产税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收入分配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收集和收集信息的能力以及利益的调整,很难就房地产税改革达成共识。

以下是全文:

严格地说,房产税,即三中全会提出的房产税,不是政策层面的,而是制度建设层面的。它涉及到房地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有效制度供给,这是中央政府过去特别强调的一种长期机制。这种长效机制对于在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大方向下把握必要的制度框架建设是不可或缺的。在这个框架下,我们才能真正掌握所谓的政策调控与政策工具的结合,达到政策调控应有的水平。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经历了多轮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但老实说,制度供给的创新是最缺乏的,而在如何克服制度供给困难方面的实际创新和进展明显不足。

贾康谈房地产税:去库存不影响启动房地产税立法

由于房产税属于制度建设,关于房产税的争议可想而知,但却难以突破总书记所说的“利益固化的障碍”。不同观点的争论背后有着强烈的利益考量,表达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往往带有非常鲜明的情感色彩。在网上谈论这件事时,很多都是情绪宣泄。但是我们特别需要的是促进理性的讨论。

在理性讨论中,基本的逻辑是大真理应该照顾小真理。我觉得我最近接触到的两位学者的观点都是小原则优先于大原则。第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中国应该考虑在政治体制改革完成后如何启动房产税改革,否则,房产税将不受欢迎,不可能考虑推进改革。但我认为,从中国渐进改革的道路和国际经验——比如美国如何崛起成为世界头号强国——来进行理性考察,这样的“战略考虑”恰恰相反。借鉴美国进步时代对中国的启示,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人人都不能拒绝的经济相关制度规范和法治框架下,不能积极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能否真正在金融制度建设层面推进,以及涉及千家万户的房产税等问题。如果制度进步能够依法形成,那么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实际上将像美国进步时代那样最终得到解决。如果不务实地处理这一秩序,那么我们永远无法想象,在中国现有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所依赖和具体国情所制约的条件下,我们何时能够积极地讨论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这件事离我们很远,那么我们如何应对现实的矛盾和以问题为导向的压力来解决问题呢?那么,无论是政治体制改革、房地产税改革,还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结合,它都将成为a/きだよ/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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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如果在目前房地产“去库存化”的情况下,积极讨论开征房产税的立法问题——现在要实施这一改革,首先要按照中央政府的指导路径解决“立法先行”的问题——那么问题多了解决不了,不可能在“去库存化”完成之前的三年左右或稍长时间内讨论房产税改革。我认为这种也是从战略角度切入的反对意见,只是忽略了我们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基本事实,即“冰与火是两天”,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在“火”这边已经形成了如此巨大而明显的社会压力和公众焦虑,而且火势还在蔓延的情况下,二线城市纷纷跟随“火”这边——我们一如既往地坚持一套“政策调控”。难道我们的大局和综合配套思维能力有问题,就因为三四层城市的去库存化,继续拖延房产税体系建设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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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我自己的基本观点应该提到这些层面上的理解。

第一,在房产税的大方向上,要牢牢把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综合改革部署文件的精神,首先要在“法定税收”的轨道上立法,“加快房产税立法,适时推进改革”。事实上,这种税收改革的大方向已经被中央政府锁定在以往形成的改革权限文件中。不久前,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成都20国集团会议上明确表示,我们毫不犹豫地推进房产税。事实上,贯彻中央精神只是一个大道理,但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如此热烈的反对。

贾康谈房地产税:去库存不影响启动房地产税立法

在我看来,这种说法与中央政府高度一致,反映了改革的意识和决心,以及参与决策的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件事应该回到十八大后配套改革全面战略部署的基本逻辑上来。

其次,在大方向下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基本框架。由于房地产税是一项配套改革,它不仅涉及到税收理念下的具体问题,还涉及到税收、费用、地租和房地产等整个制度框架的综合考虑,这被称为高层次的配套改革考虑。这种相关税费和地租的制度协调,必须处理好如何整合社会可接受的综合负担、如何尽可能减少综合负担、如何分离和返还不同类型的负担以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包括如何根据《物权法》确立的原则在70年期满后更新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操作,这是配套改革中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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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我想谈谈我认为在设计思想上应该掌握的一些具体要点。为了适应中国国情和公众心理,我们似乎不能照搬美国房产税的普遍征收模式,而是坚持借鉴日本等经济体的经验。中国立法过程中“技术路线”的第一个重点是坚持扣除“第一单位”。至于第一单元是人均多少平方米还是一个家庭的第一套房(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在一起),这个技术争议其实不是根本问题,而是坚持扣除第一单元。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当技术架构以粗线勾勒出来后,在设计启动方案时,可以灵活地切入,例如在立法中勾划的“第一单位”的演绎,以及在寻求民意“最大公分母”的情况下开始实施时,是一个怎样的运作方案?例如,最宽松的考虑既不是扣除人均多少平方米——因为在家庭成员发生某些特定变化的情况下,这可能导致税收负担增加,这在心理上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它不一定是所谓的第一套房——因为第一套房可能导致中国现实生活中避税的离婚潮;那么,我们可否作出一个较为宽松的规定,即单亲家庭以第一套房为第一个扣除及免税单位,从第二套房征收,而双亲家庭则以第一个单位从第三套房扣除。那么这个矛盾就会被忽略。首先要建立一个能够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制度框架,然后冷静地进行动态优化。事实上,这也符合潘石屹过去的建议:看似宽松,但我们应该先建立一个可以建立的框架,然后让全社会慢慢理解和适应,再考虑今后如何完善法律。关键是每个人一开始都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态度去讨论最大的共同点。这件事必须做,所以从哪里开始让社会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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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完成立法后,我认为可以区分不同的地区。根据地方税收可以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地方税收一个接一个地出台。例如,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已经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级立法的房地产税将在不久的将来正式开始第一次试行。经过整个审议过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很明显,当时仍然有明显的热度,那就是“火”。社会压力非常大的一线城市和其他二线城市首先实施已批准的房产税税法,并不要求三、四级城市全面实施。这是合理的,就像地方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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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考虑从“原则”开始,即制度框架的问题,然后到支持政策监管的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在引导社会预期和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层面上做好制度建设,那么经过多轮调控,我们总会感到调控效果不佳,并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即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调控,有望逐步消除中国房地产市场不断起伏带来的社会焦虑,促进可持续发展。当市场下跌时,每个人都有各种恐慌心理,但现在,在一线城市和一些二线城市的热度迅速回升后,另一端出现了恐慌心理。仅靠政策是不够的。这种冷热的快速变化不利于国家安全。因此,基本结论是积极形成中国渐进式改革路径依赖下的现代税制。当然,房产税并不是万能的,但如果我们不抓住制度供给的主导因素,税收的制度框架将逐步形成,我们将根据中央政府的声明,尽最大努力加快立法的通过——解决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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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我想重新概述一下房地产税的积极影响:

首先,很明显,房产税会降低空购房率对社会上房地产的引导预期和行为,而空购房率的降低意味着社会在特定时期内不会增加一分钱的投资,而是会有大量的有效供给在市场中流出,这将明显促进市场的价格表现,跌宕起伏的风险将会降低,支柱产业的积极贡献将会更加明显、稳定和可靠。

二是坚持引导地方政府真正实现职能调整和转变,着力优化辖区公共服务,改善各地投资环境。这是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税务组织利益和政绩应该做的事情,也是长效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

第三,使基于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分税制的分级财政与必须建立的地方税体系相匹配,纠正“土地财政”过于注重土地出让金的弊端,这也是支撑长期稳定的基石之一。

第四,优化收入分配和财产分配,强化社会再分配机制,纳入五中全会提出的“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第五,此次税制改革将促进中国直接税比重的增加,而以中低端和全社会衡量的税收痛苦程度也将改变原有间接税税制的顺周期性退税,这也是现代税制必须追求的新境界。

第六,这种地方房地产税将从千家万户直接关心的利益出发,以“强制”的方式推进公众参与机制,逐步培育和发展法治和民主化框架下的现代预算治理体系,即推动阳光预算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完善。

最后,应该说,这种税收制度的构建已经讨论了很多年。我曾多次说过,一些评论者并没有提到硬性的法律障碍。不仅仅是土地的最终产权在世界上是私有的,才可以对房屋保有征收房产税。例如,以英国为例,有终极产权意义上的私有土地,也有终极产权不是私有的、属于不同级别政府和公共组织的公共土地,但他们现在称之为“议会税”的房地产税或房地产税已经满了。已覆盖;此外,我们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并非私人拥有,但在这片最终产权并非私人拥有的土地上,多年来一直征收称为“差饷”的房地产税。这种经验清楚告诉我们,在中国大陆开征物业税并不存在所谓的硬性法律障碍,这是一些论者一再强调的。(康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CPPCC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协会顾问)

来源:简阳新闻

标题:贾康谈房地产税:去库存不影响启动房地产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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